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联席单位2022年受理的案件中,精心遴选十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向社会公布,助力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据悉,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已连续4年发布,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讨论。
典型案例共遴选省法院案例3个,省知识产权局案例2个,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m6米乐网页版的版权局、武汉海关各1个。案例类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主要领域,具体内容如下:
01
陈某平、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某发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陈某平从湖北某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公司”)离职后,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与肖某发等七人创办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石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生产销售侵权石英玻璃纤维产品,给该公司造成1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2021年11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平、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某发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后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在湖北地区引起广泛关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审判机关通过全面论证图纸、证言的真实性和适当转移举证责任,得出本案中的商业秘密是具有载体的结论,解决了涉案商业秘密是否有载体予以记录的关键性问题,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竞争优势,为类案的认定提供了裁判思路。(省法院)
02
孙某高与湖北某固体废料利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高认为被告湖北某固体废料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采用的制砂方法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遂委托调查人员对湖北公司的生产地点进行拍照取证,并于2021年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孙某高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但未被同意。在证据交换环节,孙某高对湖北公司提交的证据持有异议,武汉中院遂决定赴湖北公司生产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双方均无异议。经技术比对分析,2021年11月,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孙某高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同意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如何协调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的关系、当事人在现场勘验所作陈述表态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是有关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典型案例,对引导专利权人诚信参加诉讼,正当、有效的维护专利权具有指导意义。(省法院)
03
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某桥米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京山粮食协会”)系“京山桥米”证明商标注册人,并授权湖北某桥米公司使用该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宜。2021年8月,京山粮食协会、湖北某桥米有限公司以武汉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商品销售中使用“优道桥米”标识和“什湖”注册商标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2022年11月,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中的产品名称“桥米”能够满足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不宜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判决武汉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争议,在进行审理时并未简单机械照搬关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由“地理名称”和“通用产品名称”构成之规定径行作出认定,而是立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并区别于普通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判定,从全新的角度确立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通用名称的判定规则,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极具典型性和指导性意义。(省法院)
04
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杨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和其租赁的民房内查获一批假冒白酒,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该案移送至江岸区检察院。在审查案卷时,检察官注意到该案可能存在制假售假情况,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经补充侦查,确认杨某某存在制造假酒的行为。2022年2月,江岸区检察院以杨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查明案件事实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合法、合理地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将书面审查与亲历性审查紧密结合,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优化“案件比”,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省检察院)
05
湖北天门“6·06”生产、销售假冒电子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湖北天门市公安、烟草部门密切协作,成功破获一起涉及广东、江西、湖北等3省6市,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案件。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查扣假冒电子烟各系列原材料和半成品3.5余万支(套),烟油400余公斤,电池10万余个,包装盒13万余个,各类制假设备10台,涉案金额3亿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和《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以来,针对电子烟这一新生事物的新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波及省份广,具有典型意义。本次特大电子烟制假案的破获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净化烟草市场环境,有力推动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省公安厅)
06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5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商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柜台内摆放有标称emporio armani的手表121只,首饰21件,经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426227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3月15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处理。
典型意义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溯源打击,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7
黄石市“10·27”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线索,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文化执法部门对鄂州市某仓库进行突击检查,一举捣毁一个网络销售盗版音乐类图书及音像制品窝点。经查,该仓库由犯罪嫌疑人周某文指使犯罪嫌疑人肖某豪以其名义租赁,用以储存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此外,周某文还从他处大量购进盗版图书,一并通过淘宝等渠道进行图书代发和自行销售业务,牟取非法利益达135万元。2022年9月,经法院判决,周某文、肖某豪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近年来黄石市查获图书数量最大、涉案金额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此次行动严厉打击盗版发售行为,有力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省m6米乐网页版的版权局)
08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潜江市某水产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潜江市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未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进行公告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印刷公司为其印制大量标示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色gi标志,见下图)
的包装箱、包装彩袋。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示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冻龙虾尾共13109箱,违法经营额共计1206028元。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5%的罚款60301.4元。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但未明确对擅自使用该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本案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正确使用具有示范性意义,尤其是在当事人已获得相应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并不当然获得相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其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公告备案。执法部门根据《商标法》的相应罚则条款作出处罚的行为为当前类似案件的执法的法律适用起到指导作用。(省知识产权局)
09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武汉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近吸式油烟净化机”等三项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武汉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认为武汉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近吸式油烟净化机”“径向辐射式旋转滤网盘及其制作方法”等3件发明专利权,分三案向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立案后,该局依法对三案进行合并审理。由于三案需比对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专业性强,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为办案抽取、指派技术调查官1名。技术调查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案件争议焦点,开展技术比对与分析等工作,出具技术信息咨询意见书,并当庭提出相应技术意见。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依据确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被请求人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裁决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省技术调查官参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第一案。技术调查官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有效提升了技术类案件办理质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省知识产权局)
10
武汉海关查办侵犯迪某尼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武汉海关所属天河机场海关在对两批次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节日用装饰品查验时发现,印有“冰雪奇缘”图像的抽查货物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遂加大开拆比例,认为两批货物均疑似侵权。经权利人迪某尼公司确认,两批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海关依法扣留。武汉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货物实施扣留并开展立案调查。调查后,认定两批货物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并向涉案公司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为武汉海关近年来首次在货运渠道查获的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武汉海关结合市场采购贸易新业态特点,探索与之适应的风险分析模式,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落实保护知识产权执法职责,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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